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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0)松民三(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友达光电之委托代理人戎**、卢*、被****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6月13日,**公司与友达光电(原名“达*(上海**限公司”)就SO3厂2Fu00263F消防整改工程达成“比价议价会议记录”,其中约定请购规格为“依据user发包资料及报价单”,付款条件为“T/T80%完工验收后支付,T/T15%验收后0/A60天支付,T/T5%保固期满后支付”,交货时间为“自进厂施工至完工且拿到国家消防机关的合格证书50天”,保固时间为“验收后一年”,成交金额为“374,000元”。

2007年6月22日,b公司向友达光电出具“工程标单”,确定上述工程标价总金额为374,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消防改造直接费为242,138元,消防检测及验收费为36,000元;该标单对工程名称、规范、数量、单价等亦进行了详细列明。

2007年6月27日,**公司、友达光电签订订购单一份,约定友达光电将SO3厂L20u0026L30消防改造工程交由**公司承接,工程价款为374,000元(含普税),付款条件为“T/T80%完工并检测验收完毕后支付,T/T15%验收60天后支付,T/T5%保固期满后支付”,保固期为“一年”。

2007年12月13日,**公司再次向友达光电出具“工程标单”,确定2F消防改造工程标价总金额为149,000元,其中消防改造直接费为72,706.30元,消防检测及验收费为19,820元(备注中标明“负责施工范围内工程检测”);该标单对工程名称、规范、数量、单价等亦进行了详细列明。

2008年1月4日,**公司、友达光电又签订订购单一份,约定友达光电将SO3厂L20FAB消防改造工程交由**公司承接,工程价款为149,000元(含普税),付款条件为“T/T80%完工后付款,T/T20%消防验收后0/A60days”,工程保固期为一年。

之后,**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并完成了上述两份工程标单中所载明的全部施工项目。2008年5月20日、22日,上述工程经**公司、友达光电和监理单位检查,确认工程已按标准或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施工完毕,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008年7月4日,上海**公安消防支队就友达光电报送的三层厂房局部防火墙移位工程进行检查后,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结论为:该改造工程不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消防规范和标准,消防验收不合格。具体情况如下:一、未按经审核通过的图纸要求在疏散走道入口处设置防火门。二、二层、三层F8、F9轴处的防火墙上均有孔洞,且防火墙上的玻璃、门未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一审原告诉称

2008年12月11日、2009年2月10日,友**电先后支付**公司工程款119,200元和299,200元。其余20%的工程款友**电至今未付,**公司催讨未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友**电支付**公司工程款104,6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原审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依法作出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104,600元;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09年11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535元,由**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

判决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本案系争工程款未达到付款条件。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b公司则表示服从原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A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b公司人民币92,500元以了结双方间的纠纷。如逾期未付,则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已预交法院,由预缴方b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三、本案中双方无其它争议。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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