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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g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a上诉称:1、上海**民法院指定再审的两案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原审裁定有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工程的质量纠纷案,已经由本院进入再审程序审理。本案诉请亦涉及系争工程的质量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基于工程的整体性,涉及工程的质量问题应一并审理为妥,上诉人可就本案诉请在上述再审案中提出。上诉人另行起诉不当,原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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