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徐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0)浦*一(民)初字第14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公司、**公司、**公司、徐X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被****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一(民)初字第14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共同退还**公司、徐X、**公司、**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