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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D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徐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0)浦*一(民)初字第14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公司、**公司、**公司、徐X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被****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一(民)初字第14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共同退还**公司、徐X、**公司、**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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