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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司与东**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司诉被告七建公司、被告东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以已生效的(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工程款数额为依据判令被告七建公司尽快给付工程款、被告东方公司承担连带给付清偿义务。经查,本案被告东方公司不服(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及(2007)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57号民事裁定已分别向上海**民法院和最**法院申请再审,上述两院均已受理,案号分别为(2008)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199号和(2008)民申字第925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的审理结果须以上述两案的再审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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