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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有限公司与上海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8)松民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高**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26元,减半收取12,463元,由上诉人上**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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