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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浦建设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管局)、被告上海市**障中心(以下简称杨浦**中心)、被告上海市杨浦**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295街坊第二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浦建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胡**、赵**,被告杨**管局及杨浦**中心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彤,被告295街坊第二业委会之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4月,因迎世博房屋整治,原、被告签订了《杨浦区迎世博多层住房综合改造工程—浣纱三村标段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担浣纱三村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工程造价暂定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595,555元,实际工程改造费用按审价报告为结算依据。原告完成施工后,经工程审价,工程造价为6,607,617元,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工程款6,473,798.01元,尚欠133,818.9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余款133,818.99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告上**保障中心辩称,按照合同约定,杨**管局和杨浦**中心应当支付的部分已经全部结清,合同并没有约定业委会应当支付的款项要求杨**管局及杨浦**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浦区五**二业主委员会辩称,根据前任业委会的陈述,我们小区总共77,921平方米,其中已出售的是72,622.38平方米,没有出售的公房面积是5,298.63平方米。售后产权房部分的费用由业委会通过维修基金已经付清了,没有出售的公房没有缴纳过维修基金,故剩余款项应当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而不应由业委会承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展中心(甲方一)、杨浦区五**二业主委员会(甲方二)与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杨浦区迎世博多层住房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1条,工程名称:杨浦区迎世博多层住房综合改造工程—浣纱三村标段;1.3条,承包范围:外墙整修粉刷、楼道公用部位整治、部分下水管道翻排、部分道路翻铺、绿化补种及布局调整;1.4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条,合同价款4,595,555元;6.1条,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11.2条,本工程造价作为暂定价,决算时按实调整。

上海市**展中心(甲方一)、杨浦区五**二业主委员会(甲方二)与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小区整治项目由政府补贴60%、维修资金出资40%,最终以审计为准。……

上海市**展中心(甲方一)、杨浦区五**二业主委员会(甲方二)与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浣沙三村多层住房综合整治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1.1条,工程名称:杨浦区浣沙三村多层住房综合改造工程-屋面防水、隔热层翻做;1.3条,承包范围:屋面防水、隔热层翻做;1.4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条,合同价款167.4552万元;6.1条,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11.2条,本工程造价作为暂定价,决算时按实调整。

上海市**展中心(甲方一)、杨浦区五**二业主委员会(甲方二)与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小区整治项目预算暂定167.4552万元,其中政府补贴60%,计100.4731万元,维修资金出资40%,计66.9821万元,最终以审计为准。……

2010年5月20日,上海治**有限公司出具《浣沙三村小区综合整治审价报告》,审价结果为,该工程结算,经审核后审定价为6,607,617元。

《上海市杨浦区迎世博600天多层旧住宅综合整治征询情况表》显示,2008年12月4日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295街坊第二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意见栏中填写“经全体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对本小区以下六个项目进行综合整治:二次供水改造、翻铺屋面防水层、内外墙粉刷、下水道翻排、小区道路翻铺、绿化补种、布局调整,工程款壹佰贰拾万元在维修基金中支出”并盖章。295街坊第二业委会在业主委员会意见栏中填写“同意业主代表大会意见”并盖章。上海市杨浦**场镇办事处在房地办意见一栏盖章。

《上海市杨浦区迎世博600天多层旧住宅综合整治征询情况表》显示,2009年8月16日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295街坊第二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意见栏中填写“同意做翻铺屋顶、防水层、隔热层。一致要求相关部门把好质量关,保质保量做好这项工作”并盖章。295街坊第二业委会在业主委员会意见栏中填写“根据浣沙三村的特殊性,业委会同意承担52万元工程款,不足部分由区房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如申请补贴不成功,同意按分摊比例40%支付”并盖章。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五角场镇办事处在房地办意见一栏填写同意并盖章。

审理中,原告杨*建设公司与被告杨*房管局、杨*住房保障中心均确认,被告杨*房管局、杨*住房保障中心已经支付给杨*建设公司的工程款为4,848,120元。原告杨*建设公司与被告295街坊第二业委会均确认,被告295街坊第二业委会已经支付给杨*建设公司的工程款为1,625,678.01元。

另查明,2011年,上海市**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展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明确,被告杨*房管局所属上海市**展中心的职责划入上海市杨*区住房保障中心,被告杨*房管局系被告杨*住房保障中心的上级机构。审理中,被告杨*房管局明确合同中所涉“政府补贴”部分,应由其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杨浦区迎世博多层住房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浣沙三村多层住房综合整治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浣沙三村小区综合整治审价报告,被告杨**管局及杨浦**中心提供的上海市杨浦区迎世博600天多层旧住宅综合整治征询情况表、上海市**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展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市**展中心、被告295街坊第二业委会及原告杨*建设公司签订的《杨*区迎世博多层住房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浣纱三村多层住房综合整治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审价报告为结算依据,故原告主张按审价金额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至于工程款的支付比例,虽然合同约定由被告295街坊第二业委会支付40%,政府补贴60%,但是双方实际并未按此履行,根据征询情况表显示,综合改造工程业委会同意付款1,200,000元,屋面工程业委会同意付款520,000元,杨*房**办事处盖章同意,应视为政府主管部门对该支付方式的认可,故295街坊第二业委会两项工程应合计支付1,720,000元,剩余部分应由被告杨*房管局支付。295街坊第二业委会称未出售公房部分的费用应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支付,无相关合同依据,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杨浦**二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4,321.99元;

二、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9,49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88元,由被告上海市杨**二业主委员会负担人民币1,048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担人民币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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