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富士(**有限公司与上海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士(中国)装饰工**公司诉被告上海森自建筑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森自建筑工**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森自建筑工**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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