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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与上海黄浦区某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黄浦区某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3日原、被告就本市杨浦校区装修工程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本市某路2059号,合同固定价为人民币12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装修过程中,被告又提出要求增补空调安装工程,并确认该笔款项为37623.14元;增减了部分工程项目发生款项为27000元;增补了东方商厦门头恢复工程发生款项为5216元,共计1289839.14元。该工程已于2009年12月29日经被告方验收合格,增补项目亦于2010年1月11日、1月30日验收确认,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5万元,除工程质保金6万元应在工程验收一年后支付外,尚余364839.14元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364839.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和解。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黄浦区某教育培训中心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万元,该款被告应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70000元,余款人民币13万元被告应于2011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

二、若被告上海黄浦区某教育培训中心逾期支付上述第一项中约定的人民币70000元,则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的人民币13万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6.50元,由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人民币342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黄浦区某教育培训中心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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