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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有限公司与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独任审判。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因工作安排,本案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侯芳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明**有限公司诉称:在2012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明珠路绿中海幼儿园项目进行消防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包括火警自动警报系统、室内消火栓工程、排烟工程等。签订合同后,原告为被告完成了所有的消防工程内容,并经过了被告的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40,00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190,000元,其余工程款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款15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的第2.3条约定,原告应完成检验、报备等项目,现在图纸报审、消防报验、开业前的检验这些项目没有完成,目前连设计都没有通过,所以不同意支付工程款。而系争项目的消防没有办下来,装修也有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故实际上没有开园,房屋目前已经退租。对合同金额无异议,工程结束约定后以闭口价结算。

本院查明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555弄7号、诸路西路2265弄233号进行消防改造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火警自动警报系统工程、室内消火栓工程、排烟工程等,并约定原告应根据技术要求和合同文件,精心组织明珠路绿中海幼儿园B6.C4两栋消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图纸设计、消防及报审所需图纸加盖有资质设计院图章、消防图纸报审、消防设施施工、装修材料复验、消防报验、开业前检验等所有项目,并确保验收通过)。合同并对开工日期约定为“按被告要求,原告应遵从被告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原告确保在消防图纸报审之前,原告的消防施工和被告装修施工即可开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为340,000元(含税),并约定合同签订后,待被告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前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30%的工程预付款;该承包合同经公安机关消防通过消防备案(资料由被告提供)后3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20%,安装完毕,并取得消防检测报告后,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45%,质保金为本工程经结算后的工程价款的5%,待保修期一年期满后7日内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再查明:原告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012年8月14日,青浦**办教育科出具受理通知书,内容为“上海青浦区金宝私立幼儿园(拟),经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区教育局同意受理你们举办上海青浦区金宝私立幼儿园的申报。”2012年9月29日,原告对该工程开始进场施工,2012年9月29日,原告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上海**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为310000WSJ120023265,并于2013年4月28日向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申请系争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2014年4月1日,被告及(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上海达**限公司、设计单位上海劲**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并确认“按图纸施工,符合要求”。

另查明:2013年1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8,000元。2013年1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2,000元。2013年2月6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555弄7-17号、青浦区徐泾镇诸路西路2265弄233号的权利人均为上海**限公司,房屋用途分别为商业和店铺。系争工程全部装修完毕后,被告未将幼儿园投入使用,被告其后撤出上海市场,公司的注册地和项目施工地没有保留被告的工作人员。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银行存款收入通知单、上**地产登记簿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称:1、原告未进行系争工程的图纸报审就开始施工,导致报审无法通过,原告虽将图纸报审,但是没有报审的结论,若图纸没有审核通过,就不能施工。原告对此表示按照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是先施工再设计报审,开工时间是被告定的,因为幼儿园急着招生而且很多资料需要被告事后补充给原告的,故存在先做后报的情况。

2、原告施工完成后,在验收时应该由双方及消防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所以竣工验收报告仅是双方对已发生工程量的确定,不能代表原告已经完成了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施工质量。原告认为消防的报验应该是被告去做的,原告进行过图纸的报审,但因被告在没有将报检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证等提供给原告,故原告无法继续报检。

本院认为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被确认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中关于施工时间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未先报审图纸即进行施工,是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故被告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系争工程在施工完毕后,经由被告及设计单位、总承包方共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注明按图纸施工,符合要求,虽然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但是此系被告对系争工程已经竣工的确认。合同中虽约定原告应负责向专业主管部门(如上**防局等)办理并通过必要的质检和验收手续,但因该消防报验系以被告的名义进行的,故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必要相关材料的合同附随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提供相关资料,故被告以系争工程没有经过消防局的验收为由不同意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双方对合同价款均无异议,故被告应支付合同价款的剩余部分1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安装完毕,并取得消防检测报告后,被告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根据上述分析竣工时间可认定为2013年4月1日,被告理应支付工程款,现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双方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进行约定,故原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主张违约金,本院予以认可,因双方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且待保修期一年期满后支付,故逾期付款利息应分段计算。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明**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

二、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明**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其中以人民币133,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日止;以人民币1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以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上海幼宝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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