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5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诉讼费2,038.50元,由原告施**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郑*与上海泗**限公司、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上海泗**限公司、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烽**有限公司、江苏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龙前与江苏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津*(南通**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上海杉**限公司、薛士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上海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上海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上海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