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恒诉被告上海泗**限公司、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同被告上海泗**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7元减半收取3,783.5元,由原告夏**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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