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奕**有限公司、上海闸**限公司与无锡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闸**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因诉讼保全需要,查封了被申请人奕淳公司名下的奕翔公寓(有抵押)的房屋14套、洋溪绿园一期在建工程10套和古韵坊的房屋2套。异议人奕淳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奕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鹿锡南,申请人城**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奕**司异议称:法院查封的14套奕翔公寓的总建筑面积为21001.48平方米,总价款为32704万元;10套洋溪绿园(一期)在建工程的总面积为2062.88平方米,总价款为1650万元,上述房产虽已设置抵押,但抵押金额仅为12000万元,余额尚有20704万元,即使扣除一定的折扣,已远远超过了1600万元的保全范围,且这些房屋中有一部分已经出售,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这些异议,请求法院对超出城**司请求范围部分的查封房产予以解封

申**建公司辩称:我们诉讼请求的工程款性质上是民工款,本案查封的资产变现价值远远没有达到标的。我们不认可存在预售的情况,查封时是没有网签情况的,本案异议人提出的计算方式不对,对奕*公寓应按照市场价格然后按照法院网拍二次64折计算,价值离抵押本金都不够,还没有考虑到项目上存在的优先权工程款,洋**园还没有完工,优先权工程款还没有确定,所以查封金额其实是不够的,我们还希望追加查封,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15)锡民初字第0056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奕**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周**、周*名下与上述保全金额相当的房产。

该裁定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至无锡**记中心新区分中心,发出了(2015)锡民初字第005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奕**司名下的奕翔公寓4-201、4-301、4-401、4-501、4-601、4-701、4-801、4-901、4-1001、4-1101、4-1201、4-1301、4-1401、4-1601计14套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1001.48平方米,抵押总价值19770.32万元。又至无锡**记中心惠山分中心,查封了奕**司名下的洋溪绿园(一期)在建工程10套,总建筑面积为2062.88平方米。再至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封了奕**司名下的古韵坊的房屋2套。

2015年6月12日,奕**司具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要求本院依法解除查封超额部分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听证笔录、本院(2015)锡民初字第0056号-1民事裁定书及(2015)锡民初字第005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院对奕**司的财产保全是否超过申请查封的范围?

本院认为,诉讼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中,本院冻结的奕**司在奕翔公寓的房产面积虽达到2.1万平方米,但抵押总价值达到19770.32万元,且可能还存在有优先受偿的相关费用,故抵押房产的实际价值是否超过上述优先受偿债权,奕**司又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奕**司主张的奕翔公寓房屋价值不予采信。另奕**司名下的洋溪绿园(一期)的10套房屋,因系在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亦存在着施工工程款等优先受偿债权等因素,房屋价值目前无法确定,故奕**司以无锡市惠山区洋溪绿园(一期)的10套在建房屋面积2062.88平方米,主张总价款为1650万元(均价约每平方米8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至于古韵坊的房屋,因可能涉及他人权益,影响房屋的实际价值,亦不宜解封。

综上,本院对奕**司财产的查封,并无明显的超标的额查封,奕**司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奕**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两份,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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