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6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63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2343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天**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