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司、上**翔公司因与被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凌**,上**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仲**,被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地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3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