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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责任公司与江阴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胜**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胜**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作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胜杰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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