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徐*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4年1月8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山东**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山东**限公司仍未交纳。同时,上诉人徐州市新**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徐州市新**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山东**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徐州市新**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徐州**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