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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美迅(南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与被上诉人美迅(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桥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陈**、王**,被上诉人美**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桥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806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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