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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振方**土队与无锡**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发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振方**土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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