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苏州消防工程分公司与被告昆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苏州消防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6022元,减半收取801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