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顺**限公司诉被告南亚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顺**限公司因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故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昆山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市**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山市**有限公司与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振华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常熟市**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云海度假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装有限公司与昆山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汕头市**总公司与昆山雄**限公司、昆山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