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初字第04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等1104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月分期付款,至2015年11月底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可将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和解协议,则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初字第0493号民事判决书此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