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市康**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