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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与江苏荣**限公司、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江**有限公司、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撤回对被告江苏荣**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2元,减半收取15101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0101元由原告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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