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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