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陆**、陆**、昆山**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昆山市宏**训有限公司、昆山**限公司、昆山**限公司、昆山市锦溪镇建设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1元,退还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费后,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昆**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