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群**有限公司与金坛**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群**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群**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4元,减半收取5682元,由原告昆山群**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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