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市**有限公司与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千民初字第04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014167.8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即向被执行**板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共计十三件,涉案标的达37402719元。本院分别依法委托昆山**证中心对昆山**有限公司、昆山业成电子**公司所有的全部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991290元(详见昆价民鉴(2012)2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补充回函);委托上海八达**价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分公司对昆山**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昆山市千灯镇华涛路88号的工业厂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房屋室内装修等附属物、无证建筑物材料)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8164437元(详见苏八达国瑞估字(2013)FA1107号评估报告书)。2014年7月29日买受人上海松**限公司以13225032元竞得上述全部财产。现被执行人昆山**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已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本案权利人实得3589956元(详见本院涉昆山市**限公司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昆山**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共计十三件,涉案标的达37402719元。本院依法对昆山**有限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评估(详见昆价民鉴(2012)2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补充回函、苏**瑞估字(2013)FA1107号评估报告书)并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共计13225032元。现被执行人昆山**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已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本案权利人实得3589956元(详见本院涉昆山市**限公司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昆山**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千民初字第04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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