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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一**有限公司与苏州龙**限公司、黑龙江**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程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一建)、苏州龙**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被告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5日裁定驳回两被告的异议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黑龙江**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工集团)为共同被告,并撤回了对黑龙江一建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黑**工集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合并审理,但反诉原告黑**工集团经本院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反诉费用,本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7月25日、11月18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参加第一次庭审)、委托代理人韩**(参加第二次庭审)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包福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08年6月25日,原告与黑龙江一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厂区内的1号厂房、3号厂房、门卫房、配电房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黑龙江一建施工,工期为150天晴天,工程价款为5281956.88元。2010年5月21日,原告(甲方)与黑龙江一建(乙方)签订一份《建筑工程补充合同》,约定1、工程价款变更为5605562.38元,双方确认甲方已支付2579195元,甲方在协议签订生效3日内支付420000元,在2010年6月5日前支付420335.89元;2、乙方在收到第二笔款项之日起5日内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并在进场后60个正常工作日完成施工任务;3、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决算,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程价款到决算价格的75%;4、房产证由乙方替甲方办理;5、双方放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质量问题除外)(专指协议签署前的责任)。该协议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黑龙江一建840335.89元工程价款,但黑龙江一建拖至2011年3月才将工程完工。其间2010年8月2日,原告与黑龙江一建确认工程价款减少36434.09元。由于黑龙江一建管理混乱,拿不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材料,致使其无法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2011年12月24日,黑龙江一建出具《承诺授权书》一份,承诺“1号、3号厂房房产证办理承诺期限:2012年3月31日前;若在此期限内仍不能全部办理完成,每延期一日,我公司按总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以此类推。”同日,被告**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表示:黑龙江一建“如果没有按承诺授权书内容全面办妥而导致昆山一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苏州龙**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告起诉后查明的事实,黑龙江一建被黑龙**集团吸收合并,黑**工集团作为黑龙江一建的出资人,收回了其全部投资,承接了黑龙江一建的全部资产、经营业务和所有债权、债务,注销了黑龙江一建。为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黑**工集团立即办理昆**水公司1号厂房、3号厂房、门卫房、配电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交付原告;2、黑**工集团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以5569128.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3、苏**公司对前述第1、2项负连带责任;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黑**工集团立即向原告交付办理昆山**有限公司1号厂房、3号厂房、门卫房、配电房工程竣工验收所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详见表一),并协助原告办理竣工验收和房地产权属证书。

表一:

一土建部分1工程概况2开工报告3工程定位放线记录4图纸会审记录5技术交底记录6钢材复检报告7钢筋连接检测报告(机械连接和焊接)8水泥出场合格证及复检测报告9砖(砌块)试验报告10防水和保温材料复检报告11混凝土强度评定及试块报告12砂浆强度评定及试块报告13建筑物沉降报告1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5分部及子分部(基础、主体、装饰、屋面)质量验收记录(含检验批次)16基础、主体验收记录17主体结构工程实体抽样检测报告18门窗三性试验报告二给排水部分1工程概况2材料(水管)检测报告3管道隐蔽验收记录4分部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检验批次)5排水备案表三电气部分1工程概况2材料(电线、开关、插座)检测报告3管道隐蔽验收记录4分部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检验批次)5绝缘电阻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报告四室内消防部分防火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室内灭火器检测报告和认证书五气象部分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防雷工程监督记录(红色一联原件)2防雷产品的备案证明及合格证(产品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3圆管、扁铁的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六竣工部分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工程抽查记录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5竣工图(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盖竣工图章)6单位工程验收证明被告苏**公司辩称:由于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保证期限,因此苏**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关保证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黑**工集团辩称:原告委托黑龙江一建无偿代为办理房产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黑龙江一建作为受托人的义务仅仅是代为办理相关手续,而提供办证手续的材料是作为委托人的原告的义务。未能完成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是原告始终未能按照权属登记部门要求提供办证所需的材料给黑龙江一建。因此,因不可归责于黑龙江一建的原因致使委托事务未能完成的黑龙江一建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黑龙江一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1)原告没有实际损失发生,(2)黑龙江一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3、即便黑龙江一建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大大高于实际损失。房产证仅是权属证明,对原告实体权利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原告也没有因此遭受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在查明实际损失的基础上,依法调整减少。同时原告没有履行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扩大损失的部分,无权要求赔偿。4、由于委托事务因原告不提供相关材料而无法完成,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该委托合同,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5日,昆**公司与原黑龙江一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黑龙江一建承建昆山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承包范围包括1号、3号厂房、门卫、配电房单位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土建及安装(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工期为150天晴天;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工程总价5281956.88元,并约定“市场材料价变化、人工工资涨跌及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均不引起结算调整”,“现场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发包人同意变更以发包人代表签证单为准给予增加或减少,单价以报价书为准”;合同中指定金**为项目经理。

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于同年9月26日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被告按约施工。

2010年4月29日,昆**公司向原黑龙江一建出具一份承诺书,称:“兹有昆山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1、3#厂房,工程现场已结束分部分项工程包括门窗玻璃、涂料等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符合我方要求,我方予以认可。截至目前,施工总工期符合我方要求。我公司积极提供工程验收的便利。”

双方于2010年5月21日签订一份《建筑工程补充协议》,称因工程量追加、甲方(昆**公司)资金未到位等原因,双方补充约定:工程总价款变更为5605562.38元,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已付工程款2579195元,并约定:1、本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支付第一笔工程款420000元,2010年6月5日前支付第二笔工程款420335.89元,乙方(原黑**一建)在收到第一笔款项后准备施工,收到第二笔之日起5日内组织进场施工(若第一、二笔款之间短于十天,则延期到收到第一笔款之日起15日内),并在进场后60个正常工作日完成施工任务。若甲方未按期付完上述款项的,按1000元/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若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逾期组织开工和未完工的,按1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2、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决算,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程款到工程决算价格的75%;甲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应尽快安排室外消防管道安装(要求有设计院出的设计图纸)、道路、绿化、下水道、化粪池、路灯、变压器等施工,以便在完工时能够取得室外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验收意见书,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从土建工程单项验收合格之日起视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与房产证之日,并要求甲方在7日内支付到工程决算价格的85%,余款(工程决算价的15%)在土建工程单项验收之日两年内分四次付清。3、房产证由乙方替甲方办理,办理产权证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凭相关单据与甲方结算,其他费用双方协商处理;乙方在取得产权证后应通知甲方,甲方在7日内支付办理产权证产生的费用与工程款决算价格的10%(若甲方未收到建委退款,可延期至收到建委退款到账之日付),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将产权证交与甲方,余款(工程决算价的15%)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两年内分四次付清(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如甲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日付总欠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补充协议中还对工程保质期、保修范围、材料品牌及纠纷解决条款进行了约定,并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放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质量问题除外)。﹤专指本协议签署前的责任﹥”。

昆**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向原黑龙江一建支付了42万元,6月8日又支付了420335.89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迟迟没有进行竣工验收。2011年(具体时间双方有争议,昆**公司主张为2011年12月24日,黑**工集团则主张为2011年3月)原黑龙江一建向昆**公司交付了涉案工程。同时原告在2010年4月29日承诺书上手写了“1号3号厂房甲方原因入住导致验收问题,有(由)甲方负责,其他验收有问题,概有(由)乙方全权承担”等文字,并加盖了公章。

2011年12月24日,原黑龙江一建出具一份《承诺授权书》,授权严从林项目经理办理涉讼工程工程款催讨、竣工验收和房产证办理等事宜,同时承诺在2012后3月31日前办理1号、3号厂房房产证,如逾期的,每延期一日,愿意按总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同日苏**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如原黑龙江一建未按照承诺授权书内容全面办妥而导致昆**公司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涉案工程一直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双方多次起纠纷。2013年1月1日,昆**公司与原黑**一建在张浦**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工程总价5605562.38元,已支付3419530.89元。双方约定:“一、甲方(昆**公司)于2013年1月5日支付乙方(原黑**一建)80万元,于2013年1月8日再支付乙方80万元;二、余款由双方确认金额后于201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工程维修按原合同约定;三、乙方于2013年1月20日前将竣工验收相关材料交付甲方,材料明细如下:土建竣工报告,防火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室内灭火器检测报告和认证书,防雷装置监督记录,防雷产品的备案证明及合格证书。乙方迟延交付上述材料,相应推迟支付金额;……履行方式: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于当天签发1月5日80万元银行支票一张交付乙方,另一张80万元银行支票暂存于张浦镇建设与管理局,待乙方支付全部民工工资款后到张浦镇建设与管理局领取。”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昆**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笔款项80万元,在履行第二笔款项及交付工程资料时双方再起争议,原黑**一建未交付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资料,昆**公司也未支付80万元。双方未能再次达成合意,涉案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此昆**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0年8月1日原黑龙江一建被黑**工集团吸收合并,并于次年1月10日申请注销。原黑龙江一建注销时未缴回公章。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补充协议、付款收据、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协议、承诺书、《承诺授权书》、《担保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昆**公司与原黑龙江一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黑龙江一建经核准已经被黑**工集团吸收合并,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亦应由黑**工集团概括性的继受,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于2011年3月已经基本完工,后交付使用至今,不管是基于合同约定,还是基于施工方的法定义务,黑**工集团均有义务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发包方完成政府部门要求的备案手续。昆**公司主张的一系列竣工备案所需资料黑**工集团认可均未提供,而上述资料均为办理竣工备案所必需的应由施工方提供的资料,因此对昆**公司要求黑**工集团提供上述资料并协助办理竣工验收的请求予以支持。昆**公司与原黑龙江一建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施工方、也就是原黑龙江一建代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但该约定并不能免除业主方法定的办证义务,且昆**公司也未明确“协助办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对昆**公司要求黑**工集团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请求不予支持。

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业主方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双方的约定而将该义务转嫁给施工方。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只有进行了竣工验收并进行备案登记才能进行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办理。但双方提供的证据中未能看出昆**公司曾经通知各方组织验收。因此昆**公司依据原黑龙江一建的承诺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并要求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一**有限公司交付以下工程资料并配合其通过竣工备案验收:

一土建部分1工程概况2开工报告3工程定位放线记录4图纸会审记录5技术交底记录6钢材复检报告7钢筋连接检测报告(机械连接和焊接)8水泥出场合格证及复检测报告9砖(砌块)试验报告10防水和保温材料复检报告11混凝土强度评定及试块报告12砂浆强度评定及试块报告13建筑物沉降报告1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5分部及子分部(基础、主体、装饰、屋面)质量验收记录(含检验批次)16基础、主体验收记录17主体结构工程实体抽样检测报告18门窗三性试验报告二给排水部分1工程概况2材料(水管)检测报告3管道隐蔽验收记录4分部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检验批次)5排水备案表三电气部分1工程概况2材料(电线、开关、插座)检测报告3管道隐蔽验收记录4分部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含检验批次)5绝缘电阻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报告四室内消防部分防火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室内灭火器检测报告和认证书五气象部分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防雷工程监督记录(红色一联原件)2防雷产品的备案证明及合格证(产品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3圆管、扁铁的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六竣工部分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工程抽查记录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5竣工图(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盖竣工图章)6单位工程验收证明。

二、驳回原告昆山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10元,由原告昆**备有限公司承担11930元,由被告黑龙江**责任公司承担8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黑龙江**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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