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龙**限公司与南通天**限公司、昆山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龙**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昆山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龙**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24元,减半收取14312元,由原告南通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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