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龙**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昆山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龙**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24元,减半收取14312元,由原告南通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