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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申**有限公司与江苏冠**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申**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崇海燕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江苏冠**限公司起诉江苏省**有限公司、昆山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昆民初字第3511号,此案审理中昆山申**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昆山申**有限公司在(2013)昆民初字第3511号已经提起反诉,本院已经受理,昆山申**有限公司根据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不符合一审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昆山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3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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