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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昆山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全与被告昆山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皇**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全诉称:2014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车间装潢决算书,对2013年10月15前原告承建的装潢工程进行决算。双方确定该工程决算总价为76000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然而,被告无有一期按约付款,现被告经营不善,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皇炜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皇**公司辩称:被告确实结欠原告工程款76000元,但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认可。现在公司经济状况不景气,暂时无力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中期到2013年10月15日期间,原告为被告的车间进行装潢施工。工程报价金额为82884元。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遂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车间装潢工程决算书一份,确认工程原报价为82884元,现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决算总价为76000元。双方另约定工程款分期分款,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每月支付16000元或15000元不等,如延期付款,则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决算书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故引起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决算书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拖欠工程款76000元不付,引起纠纷,责任在己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放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请求,于被告并无不利,本院依法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昆**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工程款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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