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市通**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通**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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