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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第**限公司与苏州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第**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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