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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堂建与单阿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琚堂建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琚堂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单**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本诉原告琚堂建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单**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本诉原告琚堂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反诉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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