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坛**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328.5元,由原告金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常熟**有限公司与江**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熟**有限公司与苏州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金坛市**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琚堂建与单阿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江苏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通达土石方工程处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高**与邳州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