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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限公司与金坛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坛**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328.5元,由原告金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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