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13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人民币2133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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