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江**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9元,但原告江**有限公司未能按时缴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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