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立新内衣辅料厂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立新内衣辅料厂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2)熟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常熟市**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立新内衣辅料厂交付在被执行人处的申请执行人报送建设工程档案需要的档案资料。前述资料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报送档案资料备案前交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熟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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