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5日书面通知原告江苏**有限公司预交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2961元,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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