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常熟市**羊毛衫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常熟**羊毛衫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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