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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限公司与中铝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东**限公司与被告中铝稀土(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中铝稀土(常**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4日、2014年10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铝稀土(常**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第二次未到庭)及委托代理人荣汉奇、朱**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件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审理中,苏州东**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铝稀土(常**限公司起诉,中铝稀土(常**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东**限公司的反诉。经审查,苏州东**限公司及中铝稀土(常**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苏州东**限公司撤回对中铝稀土(常**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中铝稀土(常**限公司撤回对苏州东**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苏州东**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41元,由中铝稀**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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