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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二**限公司与招商局地产(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二**限公司与被告招商局地产(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苏州二**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中亿丰建**有限公司。原告中亿丰建**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招商局地产(苏**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亿丰建**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招商局地产(苏**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亿丰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招商局地产(苏**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132元,由原告中亿丰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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