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诉被告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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