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江苏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9.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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