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顺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290000元,被告于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月止,于每月的30日前各支付原告25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双方明确,将款汇入姓名张*,开户行中国工**限公司吴江盛泽盛东支行,帐号:62×××18)。二、如被告任有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此事今后无任何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94元,由双方各半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1897元,于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等相关财产情况,并采取了查封措施。由于相关财产均有抵押,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民法院、苏州**民法院等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对多家金融单位进行查询,多账户被法院多起案件轮候查封。本案也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由于被执行**限公司涉案标的巨大并涉及多地法院,当前案件执行周期较长,等待有关法院集中处理。针对上述情况对在本院的相关执行案件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就未受偿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