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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