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陈**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工程款1432836.7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40元,鉴定费34500元,合计55840元,由原告陈**承担12285元,由被告江苏苏**公司有限公司承担43555元,被告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江苏苏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2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36391.72元,申请执行费2076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江**)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歇业状态,法定代表人苏金虎去向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江**)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房产(所有权证号:01078162、01078163、25006808、25006809),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进行了轮后查封。另查明,上述房产2013年被昆**民法院首封;2014年5月20日因涉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大型设备;2014年6月3日被太原**民法院查封了其所有的产品。因其公司财产涉嫌他人刑事犯罪,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苏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涉嫌他人刑事犯罪,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