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吴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
元,由原告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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