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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翁瑞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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