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第**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东**限公司应退回原告中国第**责任公司合同保证金1000000元,并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共计518000元,合计1518000元,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100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1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100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原告100000元,余款1118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如被告任有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5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及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支行的账号。除此之外,承办人到所在地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执行中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的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通过第三人刘**的账号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汇入10万元执行款,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的中国**支行的银行账户上强制扣划了6400元,上述执行款本院及时发还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屠国强的去向。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就未受偿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7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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